去年 9 月 15 日,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,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。一名 15 歲男生當晚在將軍澳港鐵站外,被搜出沒有手機夾的自拍棍及一部對講機,今(3 日)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。裁判官鄭念慈聽取求情後,認為被告在未經批准的遊行中帶備自拍棍作自衛用是「相當唔理想」。雖然下令索取感化、教導所、勞教中心等報告,惟裁判官明言感化報告「真係攞埋㗎咋」,不傾向判處感化令。案件判刑押後至 9 月 18 日,期間被告須還押。
求情指被告愛護家人 參與遊行為「多一把聲音」
辯方求情表示,被告雖然年輕,但已有明確的目標,希望成為大型郵輪的船長,他亦多次在水上活動比賽中獲獎。被告雙親居於內地,與胞姊兩人由姑媽及姑丈照顧。而早前姑媽及姑丈病重時,被告每天送飯到醫院,甚至案發當天參與遊行前,他亦有到醫院送飯予病危的姑丈。被告胞姊亦於求情信中表示,弟弟從小懂事,經常幫忙煮飯做家務,但不善表達自己,亦無自信,承諾之後會加以管教,多加溝通。
案情方面,被告於求情信中表示,知道遊行未經批准仍然參與,是因為對政府及警隊對待示威者的手法不滿,參與只為「多一個人、多一把聲音」。而當時帶備自拍棍,本想作拍攝用;但因為得悉曾有示威者遭襲擊,或遭警員不合理對待,所以亦想用以自衛,但從未想過主動施襲。他亦不知道管有涉案對講機前須領有牌照,但明白無知並非抗辯理由。被告現已深感後悔,亦明白有其他方式表達意見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其背景及案情,能以不留案底方式處理本案,給予機會被告追尋夢想,重新做人。
官指被告行為「相當唔理想」
裁判官聽取求情後,表示能看出被告的家人十分關心他,他本人亦有悔意,亦知道他即將開學。但裁判官強調,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,立法目的正是要阻止犯法行為。被告在未獲批准的遊行中,管有一支易於收藏,可重複使用,能伸長至 98 厘米,有一定重量的金屬棍,意圖用以自衛或傷人,有一定危險性,行為是「相當唔理想」。雖然下令索取感化、教導所、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,惟裁判官明言感化報告「真係攞埋㗎咋」,表示現階段暫不傾向判處感化令。而就著無牌管有對講機罪,裁判官則表示打算以罰款處理。
15 歲男被告被控一項「管有攻擊性武器」罪,及一項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」罪,分別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, 在將軍澳港鐵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,即一支自拍棍,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;及無持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對講機。就管有自拍棍,被告原本被控罰則較重的《公安條例》第 33 條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」罪。控罪經修訂後,被告今正式承認兩罪。
官以「臨時改裝」自拍棍作判刑考慮
案情指,去年 9 月 15 日, 有市民在銅鑼灣至金鐘一帶參與未經警方批准的遊行。當晚約 7 時 45 分,有警員在將軍澳站 A 出口外截查被告與其一名友人,在被告背囊中搜出經改裝的自拍棍(手機夾被移除)及一部對講機;而在被告友人身上亦搜出一部對講機。警誡下,被告承認曾於下午參加銅鑼灣未經批准的遊行。對講機經檢驗後,確認為須領取牌照才可管有的型號,但被告並無領有適當牌照。早前被告的友人獲撤控守行為結案。
就「經改裝」的自拍棍一點,辯方求情時曾稱被告因為背囊無空位,而需將自拍棍外露,期間手機夾遭人撞跌遺失。裁判官指如說法屬實,被告遺失手機夾並不是「改裝」。控方堅持「改裝」是指被告刻意移除手機夾,而這亦已在被告認罪時獲其本人承認。辯方後來澄清,被告是因為在銅鑼灣時人多擠迫,而將手機夾移除。裁判官指判刑時會以被告「臨時改裝」的基礎作考慮。
案件編號:KCCC700041/2020
September 03, 2020 at 01:13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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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行後遭警搜出自拍棍及對講機15 歲少年認兩罪還押候判官明言暫不傾向判感化| 立場報道| 立場新聞 - Stand News 立場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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